(第1項)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罰。
(第2項)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,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,顯著減低者,得減輕其刑。
(第3項)前二項規定,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,不適用之。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C0000001&flno=19
只要能【證明】該名精神病患是【故意】或【過失自行招致】,就可以處以刑罰。
只要能【證明】該名精神病患是【故意】或【過失自行招致】,就可以處以刑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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