⏩根據《醫療法》第84條:「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。」全國法規資料庫: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L0020021&flno=84
⏩根據《藥事法》第69條:「非本法所稱之藥物,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。」全國法規資料庫: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L0030001&flno=69
◉【相關新聞報導】:
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表示,影片中宣稱的行為已觸犯醫療法第八十四條「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或宣稱效果」,最高將可處五萬至廿五萬元罰鍰。
⏩文章來源:宗教志工誆療效,民政局要罰。2014/07/30 06:00,記者游蓓茹/台北報導,自由時報。全文:
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ocal/paper/800291
⏩北市陳小姐向本報投訴,「般若自在門」團體在內湖區里民活動中,向患有高血壓的民眾宣稱,只要接受志工作法就可降低血壓、可以不需吃藥,甚至還教導孕婦生男、生女的偏方;北市民政局表示,里民活動算是市府公開活動,禁止私下從事醫療行為,將報請衛生局依法開罰,最重可處團體廿五萬元罰鍰,並對里長口頭告誡。
⏩根據陳小姐錄下的影片顯示,四位穿著黃色背心的「般若自在門」志工,向一名患有糖尿病、高血壓的婦女說明作法的功效;男性志工表示,「血壓一百九十幾的人,被我一作,會降低到一百三」,甚至跟對方說,回去先不要吃藥,要是再吃藥,血壓就會降到太低,隨後民眾就開始接受男志工作法。
⏩陳小姐擔心,該團體利用活動接近人群,誇大謊稱作法就能降血壓,萬一害到對方也無從負責,感覺很「邪門」。
⏩「般若自在門」彰化員林總會表示,投訴內容僅屬志工個人說詞,並非團體的宗旨;身為宗教團體,並沒有醫療功能,是以類似加持方式消除「業障」,而生男女的「建議」也是一種加持,認為志工僅是在「給予祝福」。
⏩民政局長黃呂錦茹說,鄰里活動中常見健康帶動操、靜坐等活動,但完全不容許任何醫療行為,將進一步調查里長是否知情,並進行口頭告誡。
⏩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表示,影片中宣稱的行為已觸犯醫療法第八十四條「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或宣稱效果」,最高將可處五萬至廿五萬元罰鍰。
◉【相關新聞報導】:
藥事法第69條,非藥物不得宣稱療效;違反者處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,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。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:食品非依規定,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。第14條健康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廣告。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⏩文章來源:《藥師週刊》電子報第1680期,民國99年07月19日到07月25日。★★★嘉市公會為加強藥師對食品的標示、宣傳及廣告的認知,邀請衛局專員為藥師講解食品標示、廣告的相關法令。◎文╱嘉義市記者商錦文,全文:
https://www.taiwan-pharma.org.tw/weekly/1680/1680-2-2.htm
⏩藥師您藥局裡的食品說明文宣涉及醫療效能、廣告布條誇大療效,需罰…。食品的標示或廣告用詞,最近成了開業藥師注目的焦點。
嘉義市公會理事長張國輝擔心會員的荷包失血,為了加強藥師對食品的標示、宣傳及廣告的認知。於6月25日邀請衛生局食品科專員曾錫明,為藥師講解食品標示、廣告的相關法令,參與的藥師反應熱烈,普遍認為可以幫藥師節省很多罰金困擾。
⏩曾錫明表示,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,對於食品、食品添加物或…所為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。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;違反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⏩藥事法第69條,非藥物不得宣稱療效;違反者處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,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。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:食品非依規定,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。第14條健康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廣告。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⏩食品廣告標示詞句及虛偽、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,可上網http:/fda.gov.tw/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廣告資訊及不法藥物專區查詢。
⏩另外,廠商為了行銷給藥局的「僅供醫療人員參考的DM」,如果提供給一般的民眾參考或索閱,也是違法的,為了不讓銀行的存款簿數字變小,下次在食品的展售區張貼說明或簡介時,用字譴詞還是小心謹慎一些比較妥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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