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年8月19日 星期五

中華民國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(身障法)》第75條:

⏩「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:
一、遺棄。
二、身心虐待。
三、限制其自由。
四、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。
五、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。
六、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。
七、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。」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D0050046&flno=75



1 則留言:

  1. 苗栗警巡邏戲弄身障民眾,竟當街開擴音器命「稍息、立正、原地踏步」。2022/08/19 10:26,自由時報:
    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40303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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